考研政治思修讲义:3.3 科学对待人生环境2

2012/8/2 10:54:16 来源: 海天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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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

  (l)正确认识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关系。人的个体性中蕴含着社会性。人以个体的形式存在,同时又以社会的形式存在。在生物本能上,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生存和延续的条件;在自身价值的实现上,也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找到途径和可能。人的这种社会性,意味着人必须经过充分的社会化的洗礼,使个体性与社会性统一起来,才能获得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基本条件。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在人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2)正确认识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统一关系。人的需要的满足,只能借助于社会,凭借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一定的社会方式实现。因此,个人需要不纯粹是个人的,它或多或少是社会需要的反映,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需要也不是脱离个人需要独立存在的,社会需要是个人需要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需要的反映。孤立地、不联系社会需要来考虑个人需要,将使个人需要失去基础和条件,还可能导致个人欲望、个人需要的无限膨胀,最终不仅不能使个人需要得到满足,甚至还可能使个人走上危害社会、违法犯罪的道路。

  (3)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归根到底是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个人利益,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在社会关系中就是社会整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社会利益离不开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也离不开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所有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它体现了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个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它也保障着个人利益的实现。个人应自觉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自觉服从社会利益。

  (4)正确认识享受个人权利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统一关系。个人的权利是在社会中获得的,离开了个人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个人的权利也就无从实现。因此,享受个人的权利与承担社会的责任是统一的。但是承担社会的责任并不与享受个人的权利简单对应,在道德要求上,不应把是否享受个人权利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先决条件。承担社会的责任,为社会作贡献,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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