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政治毛概讲义:12.3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1

2012/7/30 10:00:42 来源: 海天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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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

  一、“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形成和确立

  1978年12月,中美决定自1979年1月1日起建立外交关系。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首次以“台湾回到祖国怀抱,实现统一大业”来代替“解放台湾”的提法。

  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郑重宣布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标志着我们党对台方针政策的重大转变。其要点有:强调坚持一个中国的立场,反对台湾独立;强调在解决统一问题时,一定要考虑台湾的现实情况,不使台湾人民蒙受损失;提出寄希望于台湾人民;提出首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之间的商谈结束军事对峙状态;提出尽快实现通航、通邮和进行经济贸易交流,后来被概括为“三通”。

  1981年9月,“叶九条”: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提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的主张;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提出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

  1982年1月,邓小平:“九条方针是以叶副主席的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一条所载明的“设立特别行政区”,指的就是实行“一国两制”。

  1983年6月,(会见美籍华人学者),“邓六条”:

  (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希望国共两党共同完成民族统一,大家都对中华民族作出贡献;

  (2)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4)统一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同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台湾还可以有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

  (5)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所谓“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

  (6)举行国共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国共合作,不提中央与地方谈判,万万不可让外国插手。

  84年6月,邓接见香港工商界访京团和香港知名人士:“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

  1985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把“一国两制”确定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1987年11月,台湾当局开放台湾居民赴大陆探亲。从1987年起至今,海峡两岸交流大体经历了单向交流、双向交流和两岸交流持续、稳定、有序地向前发展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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